拆遷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有一些懂法的拆遷戶立馬提起了法律救濟,希望可以得到法院的公平判決,然而萬萬沒想到的是,自己的訴訟請求被法院給駁回了,要知道出現不予立案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況,大部分原因是拆遷戶訴訟的不正確。
以下行為都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 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不在受理的范圍內,拆遷糾紛問題無法解決了嗎?
并不是這樣的,行政訴訟只是拆遷戶其中的一個維權方法,在拆遷過程中我們仍然可以通過聽證、復議、檢舉等方法解決自己的拆遷問題。
當然了,從我們接待的拆遷戶中被駁回的訴訟請求看,大多數是因為拆遷戶自行提起的法律救濟,也就是說訴訟請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才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經過律師指導,重新提交資料后都沒有太大問題。
這也就是說,當拆遷戶提起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的時候,我們首先要考慮2個因素:
第一,自身提交的訴訟請求有問題,主體不適格、超越法院受理范圍等,
第二,如果拆遷影響人數較多,范圍較廣的,法院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駁回請求和拆遷方串通一氣。
當然,上述中的兩種情況只是較常見的現象,現實中不予立案的影響因素非常多,每個人的情況都不相同,有的是拆遷戶自身問題,有的是法院違規操作,面對這樣的情況拆遷戶一定要堅定信心,如果自己不能應對的,我們還是建議要及時的尋找拆遷律師的幫助,畢竟有些病可以自愈,而有一些疑難雜癥是需要醫生才能解決的。